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14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