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5执223号
申请人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523055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7172597322866M。
法定代表人:*宗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来处置时参与进行分配来偿还本案所欠申请人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