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8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执行人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五金广场二排2号。
法定代表人余虹。
被执行人余虹,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与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余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7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782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销售业务提成86768元,工地管理费用42208元,共计12897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郑州瑞欧门业有限公司、余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虹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5执恢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