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6716号
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袆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满,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阮建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代表人:吴国东,总经理。
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转账还款4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