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财保54号
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阮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办理诉讼费退费等。
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68,273.29元,账号:XXX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68,273.29元,账号:XXXXX,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汉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元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