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恢22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1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库十三处、房屋一处。扣划被执行人现金114755.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中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江南大街中盛山水城小区的一处房屋及位于通化市东昌区中盛中央花园的车库一处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抵债后尚有剩余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因剩余十二处车库现未在不动产部门登记实测信息,故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