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化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调解书(2020)***字第1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114.00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对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帐户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0)吉0502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不服,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1)吉0502民初230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本案无法对划拨款项进行分配。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终结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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