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203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