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2财保11号
申请人: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孟村镇成东坡村第一村民小组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号为5200********的银行账户资金340537.42元。申请人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户5200********上的钱款金额340537.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