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皖0521执14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40751449,法定代表人王书海,身份证号码321119196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