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39某某与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观鹤南路新白鹤商贸市场**12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40751449。
法定代表人:王书海。
被告:江苏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路**司徒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88850771。
法定代表人:王翔宇。
原告***与被告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