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建信信贷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