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438526195(1-1)。
法定代表人:褚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观鹤南路新白鹤商贸市场2幢1#2#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40751449。
法定代表人:*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2429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1115451元、承兑汇票贴息13400元、运费29369.2元、律师费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并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