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2429号之五
原告: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438526195(1-1)。
法定代表人:褚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40751449。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郎县。
原告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兴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