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6民终335号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新源公司)与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铜仁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铜仁水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仁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彭明芳,北京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马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仁水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黔06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北京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新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北京新源公司未按5万吨+3万吨的形式进行设计,导致转盘过滤器设备实际处理能力与设计要求不符,无法实现正常负荷下的设备要求。中央控制系统未按有关规范建设,系统无数据记录,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和对生成起到指导作用。加药系统设计的药剂投加方式与实际投加方式不符,不能根据流量信号调节投加量,而是需要人工来调整加药泵的运行频率,导致污水处理系统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案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均符合国家标准及调试出水合格后(水质不得低于一级A标),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2、案涉工程调试运行期间,部分主要设备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和故障,存在转盘过滤器设备的膜片易损坏、反冲击洗喷嘴易堵塞等问题。北京新源公司采购设备不符合要求,PAM一体化溶解装置出现破损,加药间的自来水水管及加药系统的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设备反复更换与维修,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根据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案涉工程出水指标异常,出水水质不合格,未达到一级A标,其中SS(悬浮物)、TP(总磷)超标、高密沉淀池斜管上藻类生长过快,多次检测均出现出水指标不达标,环保部委托贵州聚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水排放指标进行检测,贵州聚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出水粪大肠菌群严重超标,达不到一级A标准的排放要求,出水及排放指标不合格,导致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3、北京新源公司至今未按照建设施工的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审计资料给铜仁水务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北京新源公司单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铜仁水务公司不予以认可。该结算书中转盘过滤器、膜片框、膜片、植绒密封条、转盘过滤器控制箱、转盘滤池进水阀门未审定,仅系北京新源公司的单方陈述。北京新源公司设计、施工有缺陷,采购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出水及排放不合格,铜仁水务公司支付80%进度款的条件未成就,且案涉工程项目反复更换零件及维修,污水处理系统至今不能正常运行,铜仁水务公司不应支付80%工程进度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铜仁水务公司支付北京新源公司80%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
北京新源公司二审答辩: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铜仁水务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事实及理由:1、案涉系统完工后,2018年7月份经本案双方及监理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后,检测后确认出水水质完全符合要求。为此,铜仁水务公司自2018年7月13日起接受整个系统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2019年7月,双方再次对案涉工程系统进行考核,形成系统考核验收交接书,再次确认整个系统各项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铜仁水务公司所称案涉系统性能不达标及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2、案涉系统的性能除了受前期设计、设备施工质量外,还受系统日常维护、进水水质等多方面影响。铜仁水务公司未能提出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系统存在质量或者性能不达标的事实,更未提出导致设备质量及性能不达标的原因是由北京新源公司造成的,所以铜仁水务公司的主张无有效证据支持;3、案涉工程至2018年7月13日投入至今,两年以来,在北京新源公司主张工程款之前,铜仁水务公司从未向新源公司提出性能问题。尤其是案涉系统在2019年5月、6月,维护两个月期间,各项指标均达标,充分说明整个系统设计及设备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后期的维护是否到位,尤其重要的是本案一审期间,本着双方友好的关系,北京新源公司提出将运营维护交由北京新源公司,但被铜仁水务公司拒绝,充分说明设计及设备质量没有问题;4、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13日由铜仁水务公司接收并投入使用后进入质保期,即便存在质量问题,北京新源公司也应该按照双方承包合同质保条款来履行相应的质保责任,而不是推翻整个工程已经投入运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事实。以上问题都不是铜仁水务公司拒绝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有效抗辩。
北京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铜仁水务公司向北京新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60.79155万元(不包含质保金);2.判令铜仁水务公司向北京新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该利息暂计为44.7029.5万元(以751.942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铜仁水务公司向北京新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工程结算款利息(以855.973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铜仁水务公司在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607.9155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保全费由铜仁水务公司承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北京新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铜仁水务公司向北京新源公司支付尚欠的80%工程进度款766.142万元;2.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对于北京新源公司主张其在尚欠的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鉴于案涉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故对北京新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铜仁水务公司提出北京新源公司的设计、施工及采购的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辩解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由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766.142万元及利息,以751.94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59元,由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0,957元,退回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398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4月,铜仁水务公司对外招标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要求处理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出水标准为:BOD5≤10mg/L、CODcr≤50mg/L、SS≤30mg/L(处理程度67%)、TN≤15mg/L、NH4-N≤5(8)mg/L、TP≤0.5mg/L(处理程度58%)、PH=6~9)。 北京新源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于2017年5月与铜仁水务公司签订《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主要内容概述为:1、工程内容及规模: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80000m/天;2、工程承包范围: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3、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由一级B标提升至一级A标;4、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65日历天;5、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贵州省、铜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验收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6、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2,706万元;7、对竣工实验结果有争议,如协商不成,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8、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如发包人在收到申请15日内不组织接收,则视为发包人认可;9、工程监理单位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付款方式:①勘察设计费91万元,完成施工图审查后21个日历天内支付50%,工程完工且调试出水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②设备及安装费1815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费20%的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20%的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完成并调试出水合格,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后,除扣留5%的质保金外,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③土建工程费800万元,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并调试出水合格,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后,除扣留5%的质保金外,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2018年5月,北京新源公司准备对上述工程进行出水调试工作,并于5月25日向铜仁水务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由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的意见,监理单位、铜仁水务公司项目部先后于当年6月4日、6月6日盖章确认。2018年6月30日,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入调试运行。同年7月10日、7月12日,经检测排出废水,其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限值。2018年7月13日,北京新源公司将合格报告移交给铜仁水务公司项目部。 此后,由于铜仁水务公司认为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处理污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规模,以及发现转盘过滤器内滤网片损坏等情况,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4月18日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方案。2019年5月24日,北京新源公司在提出申请交接时,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在对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行考核时,除发现1-6号转盘过滤器的膜片有损坏情况外,其余设备基本合格,并建议施工单位更换膜片继续运行一个月后再验收。当日,铜仁水务公司盖章确认。同年6月20日,北京新源公司再次提出交接申请。次日,监理单位提出建议:施工单位更换转盘过滤器膜片后运行一个月,发现有两片膜片损坏,建议施工单位更换后进行接收。2019年7月11日,铜仁水务公司项目部盖章接收。此后,北京新源公司多次向铜仁水务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2020年1月9日,北京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同年1月14日,一审法院向铜仁水务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北京新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结算书》。2020年5月9日,铜仁水务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一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另认定,铜仁水务公司已支付北京新源公司工程款640.858万元,该款项不包括第三方与铜仁水务公司单独结算的土建工程款800万元、高低压分包145万元(包括在设备及安装费1,815万元中)、地勘20万元(包括在勘察设计费91万元中)。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铜仁水务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内容为:1、对案涉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8万吨/天进行鉴定;2、对案涉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8万吨/天的具体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12月5日,鉴定机构以申请人铜仁水务公司拒绝支付鉴定费为由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纳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北京新源公司提交的《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开工报告、贵恒监报〔2018〕202号、213号监测报告、工作联系单(编号006、007、001)、新源工程部〔2019〕013号、016号文件、物流跟踪信息单、新源工程部〔2019〕017号文件、邮件处理信息单、系统考核验收交接书,铜仁水务公司提交的铜水投专义〔2019〕3号会议纪要、2019年4月18日《漩水湾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运行期间出现异常的请示、系统考核验收交接证书、报告(2019)C类第122101号检测报告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新源公司、铜仁水务公司签订的《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北京新源公司主张铜仁水务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80%工程进度款766.14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北京新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铜仁水务公司实际使用,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勘察设计费91万元,完成施工图审查后21个日历天内支付50%,工程完工且调试出水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设备及安装费1,815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费20%的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20%的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完成并调试出水合格,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土建工程费800万元,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并调试出水合格,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铜仁水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30个日历天内向北京新源公司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故铜仁水务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12日前支付全部勘察设计费及80%的设备安装进度款。因北京新源公司自认其工程款不包括第三方与铜仁水务公司单独结算的土建工程款800万元、高低压分包145万元、地勘20万元,即北京新源公司主张的进度款为勘察设计费71万元(按91万元-20万元计算)、设备及安装费1,336万元(按1,815万元-145万元=1,670万元,再由1,670万元×80%计算得出),共计1,407万元,铜仁水务公司已支付640.858万元,铜仁水务公司还应支付766.142万元。一审法院对北京新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北京新源公司主张铜仁水务公司以751.942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其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7月13日交付使用,按双方合同约定,铜仁水务公司应在2018年8月12日前支付勘察设计费和80%设备安装费,其未按时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对北京新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铜仁水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北京新源公司80%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
针对二审争议焦点,二审查明,北京新源公司与铜仁水务公司签订《铜仁市漩水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后,于2017年8月1日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建设,2018年6月30日对所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调试运行,同年7月10日至12日经第三方检测确认排放水质达标,并于7月13日起由铜仁水务公司将提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系统投入生产使用。此后,北京新源公司对提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铜仁水务公司项目部于2019年7月11日盖章接收了提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成果。北京新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建设义务并交付了建设成果,铜仁水务公司负有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已支付640.858万元,尚欠766.142万元,应当予以支付,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对铜仁水务公司应当支付北京新源公司的款项及利息的计算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铜仁水务公司所持“北京新源公司设计、施工有缺陷,采购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出水及排放不合格,铜仁水务公司支付80%进度款的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铜仁水务公司所持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818元,由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 俊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法官助理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