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9801号
原告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二焕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