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申请人某某、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068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9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尧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尧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男,1992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尧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为南京江北新区流芳路**通驰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爱红,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悦,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557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557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现**、***、***以本院准许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11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