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大丰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6650501B,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华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伶(系该公司财务),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5628654957,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流芳路**通驰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大丰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万元。现申请人盐城大丰区**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同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大丰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刚
审 判 员  沈勇兵
审 判 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束燕
书 记 员  束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