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4365号
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秀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远丽,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流芳路**通驰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