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易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657号之一
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渠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财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北新区流芳路8号通驰产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北新区。
被告:***,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北新区。
被告:江苏欧都鞋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北新区浦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梅琴。
第三人:南京高易水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在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五层502-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欧都鞋服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高易水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88.5元,由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