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802号
原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流芳路8号通驰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5628654957。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爱红,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悦,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雅,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梅婷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