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70号
原告:高根芝,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夹巷村6组115号,身份证号4210871979********。
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0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根芝与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高根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根芝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乔 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