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7004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柿子园镇***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丰台区。
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华航北方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开发区内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航北方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画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