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均与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2292号 原告**均,男。 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PMA00ECKP8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诉被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均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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