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434号 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06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79391.5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9391.54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杨 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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