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503号 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 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35.9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5535.95元的其他等价财产。现申请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现金担保305535.95元,并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35.9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5535.95元的其他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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