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2125号
原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5号楼16层A1609室。
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
原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048元,由中交辉煌(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陆 婧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