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2438号
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县***道云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道云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102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道云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243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