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121民初2809号
原告: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22060809258L。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210928672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6日签订《HDPE波纹管、塑料检查井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货。截止2017年5月21日,原告累计供货金额为711973.93元,被告在付390000元货款后,不再使用原告的产品,也没有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三日内付款,逾期视为解除合同。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经结算,欠原告货款321974元,同意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下欠原告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21974元,承担逾期违约金2000元;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付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223974元。
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被告安徽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50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