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雲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雲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韩尔庄王家村。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