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财保147号
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云龙区骆驼山街道三环东路瑞龙商贸城G#-1-318。
法定代表人:孙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3单元8层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徐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兴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