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56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工业路3号)。
负责人:龙明。
被告:湖北巴纳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瑜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第1幢2单元12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宇。
被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3单元8层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姣。
被告: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三江工业园长征小区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民。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巴纳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