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2民初962号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071644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计3124.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94.5元,由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