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198号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071644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420130。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9幢1-2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626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