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高县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5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和滞纳金12648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共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35000元,给付方式为2021年7月21日给付35000元,剩余款100000元在2021年10月15日前付清;则视为(2020)川1521民初57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以上约定履行,则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1民初5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就剩余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