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69号
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乡工业园区(黑土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EJ9A。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系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龙眼井街150号附2号1幢1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69188X8。
法定代表人:柳俊。
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1.00元,减半收取3180.5元,由原告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木戈约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文 友
书 记 员 黄 莉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