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20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南坛小区二栋2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柳俊。

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尤家屯安置新村安置点11栋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

原告***与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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