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20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南坛小区二栋2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柳俊。
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尤家屯安置新村安置点11栋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
原告***与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