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33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西昌市龙眼井街150号附2号1幢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柳俊,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本院在审理***与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