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107号
原告:冕宁县周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周应松,职务总经理。
被告: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
冕宁县周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周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由冕宁县周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巫敬琦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