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7执保16号
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红梅、***、曹万喜:
我院在审理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鲁红梅、***、曹万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曹万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南支行账号xxxxx内1,0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21)川3427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曹万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南支行账号xxxxx内1,000,000.00元予以冻结。经立案执行,2021年9月17日本院以1,000,000.00元为限对曹万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南支行xxxxxx账户进行冻结,实控金额为55,713.86元。至此,(2021)川3427执保1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