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1063号
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4MG49,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白鹤滩大道108号。
负责人:王国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书(特别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申请人:徐荣芬,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申请人:曹万喜,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荣芬、曹万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万喜的银行资金(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南支行的账户,帐号:622××××××××××××××11)1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对100万元进行了保险担保。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曹万喜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南支行的卡号622××××××××××××××11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邹旭东
审判员 李世强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