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来、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357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梅,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2H4MG49,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白鹤滩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彪。

原告***与被告**来、宁南县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