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佐合热·再日丁,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28766077D,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六团双城镇军垦步行街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荒地支行,账号:30775XXXXX01081)内现金136,8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36,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荒地支行,账号:30775XXXXX01081)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