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栏杆社区迎宾路25号(迎宾路北侧明华杭州大厦七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六团双城镇军垦步行街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聚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290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力
审 判 员 张桂林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睿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