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4433号
原告:**蛰,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亿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路2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只沟南东西湖大道15号(8)。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蛰诉被告湖北鑫亿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运输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蛰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蛰承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1,179元)。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