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39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西昌市吉祥路62号1幢1单元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郑远声,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