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第7幢3层A3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620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29,895.45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2,229,895.45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