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04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第7幢3层A3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孚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25号G7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中建八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C区366室。
法定代表人:江岩。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孚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八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