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755号
原告: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潞村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段晓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莹,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以被告已于2022年5月7日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运城市高厦塔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春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