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5民初861号
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装备园区园平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文胡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王某1,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王某2,任公司经理。
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安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大同宏鑫岩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文  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梦真